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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约”字之辩,一字值2年

时间:2025-09-15 16:10人气:来源: 未知

“约”字之辩,一字值2年

承办人:长沙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

本律师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中在“约”字之辩上下足了功夫,从而让被告人沈某少坐了2年牢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:贩卖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换句话说,涉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贩卖行为,只要其重量达到了50克以上,那么其量刑起点就是15年。如果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,纵有千万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,其量刑也不得少于15年;而50克以下的,不管有无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,法官就拥有了相对的自由裁量权。本案沈某贩卖的冰毒量,恰好处于50克上下这一条线上。

检察院指控沈某先是在长沙县一酒店房间内以约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熊某2000元钱的冰毒,重约25克。过了几天后熊某被抓获,从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净重17.67克。熊某被抓获后,在民警控制下打电话给沈某说要再次购买毒品,沈某应允,携带冰毒29.13克前去交易时被抓获。公诉人认为,沈某之前贩卖给熊某的毒品重量约25克,其第二次贩卖的量净重29.13克,两两相加,其贩毒量已达54克多,因而,其指控沈某贩卖冰毒50余克。本律师经研究全部卷宗和参加了法庭审理后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沈某第一次贩卖毒品的量约25克,是根据沈某、熊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推算而来;且沈某、熊某在开庭审理的供述中,均对指控约2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提出了异议,沈某供述该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8克,熊某供述交易当时沈某告诉其毒品的数量是十几二十克,且熊某在购买后没有对毒品进行称重!故公诉机关指控认定沈某和熊某贩卖该次毒品的数量约25克的证据不足。因熊某购买该次毒品后已吸食少许,因而,沈某此次向熊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在17.67克至20克之间的范围内认定较为适宜。再加上沈某后一次被查扣的29.13克冰毒,沈某贩卖毒品的总重量应在46克至50克之间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,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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